无论在原公司法和新公司法的相关制度中,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权全部集中于一位股东名下时,均可能出现违背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。而这些强制性规范所产生的公司瑕疵很多都是可以补救的。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对公司瑕疵的补救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,因公司瑕疵而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,是对股东正当权利的侵害,是对正常交易行为的阻碍。同时,因公司瑕疵否定公司主体资格不仅是对交易安全的严重破坏,更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。只有在公司丧失其成立的基本条件而无法补救之时,也就是公司瑕疵无法治愈之时,我们才可以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予以清算,从而终结公司的人格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