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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让股权拒付千万转让金 原股东诉请维权

2010-5-6 7:11:47  作者:  阅读数:  网友评论:

   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,受让方依约取得股权,但拒付股权转让费,转让方将其诉至法院。近日,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。
     原告公司称,A公司(代称)是其与第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。2008年5月7日,原告公司与第一被告某投资公司、第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。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拥有的A公司60%的股权转让给第一被告,转让费为2700万元。付款条件为,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,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500万保证金;在工商机关变更股权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当日再支付1700万元;在工商机关股权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再支付500万元。如果第一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,则没收全部500万保证金。同时协议约定,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

    协议签订后,原告按约履行了协议的全部内容,但第一被告除支付了500万元保证金外,其余款项分文未付,第二被告也未承担保证责任。

    原告认为,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,故诉至法院,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9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,支付违约金200万元。

    目前,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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