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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级“拨改贷”、“特种拨改贷”及“基础建设经营性基金”转为出资的如何处理?

2010-12-16 17:40:02  作者:  阅读数:  网友评论:

中央级“拨改贷”、“特种拨改贷”及“基础建设经营性基金”转为国家队企业的出资,系分别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相关实施办法,通过用款单位申请、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批复的方式进行的,并未体现代行国家资本金出资人职能的单位和被出资单位的意向,不同于普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债权转出资,其性质属于政策性债权转出资。故上述债务能否转为国家出资、由谁代行国家资本金出资人职能、转为对谁的出资等问题,均属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内容,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。当事人之间因上述问题发生纠纷,应当通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协调解决;对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协调解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的,可以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定寻求救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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