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,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,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。“担保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,而是要保证“被担保人: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。因此,该”担保“不符合《民法通则》和《担保法》的规定,由此引起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,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。